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电话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1995]15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用电话收费收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拥有并对外营业收费的公用电话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收取的电话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拥有的公用电话包括个人承包单位电话和挂靠单位的个人电话。
  二、征收办法
  1、税务部门可以委托邮电通信部门、电话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扣代缴公用电话费收入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4
实施时间:20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