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乐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2]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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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乐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乐清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的请示》(乐政〔2011〕54号)悉,该调整方案已经温州市物价局审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政〔2011〕54号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诊查费不区分医院等级,门诊诊查费不高于10元/次,住院诊查费不高于15元/日。调整方案应按规定公布后实施。
  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与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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