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规[2009]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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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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