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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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按《通知》规定,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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