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协作办关于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1998]1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8-11-13
实施时间: 1998-1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3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做好赴西藏、新疆、云南、2峡的干部选派工作,现就选派干部在外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并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所在地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合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各项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补贴。
  三、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任职前,由派出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御寒置装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1、赴西藏、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4......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