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1-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积极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区县级供电企业预缴增值税,对不能核算销售额的,上报省局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