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5]3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8
实施时间: 2005-7-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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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收购单位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之间发生收购业务时,由收购单位开具。开具时,农业生产者个人须提供由各级农业生产部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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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中“开具时,农业生产者个人须提供由各级农业生产部门出具的自产证证明,留存复印件备查。”的规定废止。第二条中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