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6]2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由各地、市分公司按1.2%预征率就地预缴、省公司本部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两年来,运转一直比较顺利。但是,2006年以来,为缓解成品油购销价倒挂的矛盾,中油股份公司采取商业向工业环节让利的方法,调整了成品油购销价格,从而造成辽宁销售分公司购销毛利和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1.2%预征率征收增值税,一方面省公司本部增值税连续为零,另一方面各市分公司增值税体现较大额度的超缴,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对系统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也产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