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9]29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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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增值税转型政策全面实施,电力行业购入机器设备纳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经调查测算,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由2.9%调整为2.3%。各地要做好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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