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199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6-1-4
实施时间: 1996-1-4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独立审计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7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