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1997]
发文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15
实施时间: 1997-12-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其归还被挪用、截留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1998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原文,详细内容请见视野法规库《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次修正]》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