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津政发[1997]9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15
实施时间: 1997-12-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