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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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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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项“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修改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四条“建立独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建立独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创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成立私营和个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修改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建立、分立、合并、迁移、注销、破产及业务范围和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应当到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非独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再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删除。
第十六条“凡省外单位在吉林省境内建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须经机构所在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删除。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分立、合并、迁移、注销、破产及业务范围和所有制性质变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删除。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向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奖励费用。”删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经批准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技术交易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4-6-18
实施时间: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