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2]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4
实施时间: 2002-6-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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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999]697)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证券公司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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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