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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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HT4K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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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修改为三款。
第一款:“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不用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管理资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管理过二个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的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其代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三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回《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在2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1日内办理完毕。”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4-6-18
实施时间: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