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12
实施时间: 2001-1-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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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活动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歌舞、游艺、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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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二条第六项“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和节目主持活动。”删除。
第九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者、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须事先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删除。
第十条“文化经营活动的场所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须事先到有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到许可证。”删除。
第十一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20日”。

第二十八条中的“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之一的”,修改为:“对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4-6-18
实施时间: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