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 1997-12-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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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按征用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10--30%罚款”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将四十五条第二项中“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将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中“按非法占用数额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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