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发文文号: 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8
实施时间: 1999-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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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1999年1月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用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方法开展的医疗(包括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中医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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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中医药为内容的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以及中医药自学考试助学教育等活动,均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删除。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开展以中医药为内容的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以及中医药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删除。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4-6-18
实施时间: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