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4-1
实施时间: 1992-1-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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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据了解,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外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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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