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福建沿海地区台商投资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5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5-25
实施时间: 1990-5-25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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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在福建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法规》,现就福建沿海地区台商投资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商在厦门市辖杏林、海沧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厦门台商投资区)开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关税收优惠:
  (一) 在厦门台商投资区内开办的台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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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