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03]53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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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驻长企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试点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3]4号)的规定,我市自2003年4月1日起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利益,保障退休人员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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