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2]1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1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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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辆范围
  (一)公共交通车辆,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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