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2]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9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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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市财政局已同意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市公安局予以明确。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管理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由区县公安局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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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