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2]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出入境管理部分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你局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市公安局执收的收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