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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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发售
  根据标识判别是否为小微型企业,如果是小微型企业,发售界面的单价、金额填写为“0”,数量按实填列;在打印发票工本费时,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品名、数量按实填列,单价、金额填写为“0”,并打印“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上述税务发票工本费”字样。如果不是小微型企业,同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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