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4-17
实施时间: 2009-4-1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9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并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对象)。
  外出务工、经商者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服兵役者应当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有关部门已在农村办理的纯女户、村干部、义务兵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