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1]22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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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更名为“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式样见附件),适用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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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票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