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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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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