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6
实施时间: 2002-4-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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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上年度未执行汇总(合并)纳税,但当年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包括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下同),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批准前,当年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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