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威政发[1997]48号
发文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9-17
实施时间: 1997-10-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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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的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按本规定实行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及各市、区(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养老保险18%的缴费比例中划出1%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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