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11]7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8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