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3]27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3-24
实施时间: 2003-3-24
失效时间: 2007-3-6
法规类型: 股市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修改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并按规定披露。”
  “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