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801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