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保函[2010]60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初次领取的收费标准为25元/张,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损坏、丢失需要补领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二、无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初次领取的收费标准为20元/张,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损坏、丢失需要补领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三、社会保障卡属于多功能卡,今后启用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工伤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