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1]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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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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