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6-28
实施时间: 1997-6-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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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简称收费单位)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行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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