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1]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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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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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