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0]152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1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另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因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