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6-5
实施时间: 1997-6-5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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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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