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1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6-9-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4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