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16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6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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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
  (一)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经认定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之前销售的,继续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办法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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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