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医[2011]15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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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门诊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5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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