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7-5-26
实施时间: 1997-5-2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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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7]21号文),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工资计算口径,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现规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199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6年月平均工资。
  二、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为5%分别调整为6%。
  因严重亏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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