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2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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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函》(皖高法〔2011〕333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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