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进[2001]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4
实施时间: 2001-6-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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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财税系统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强迸出口税收管理,现对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登记
  (一)出口企业或特准退税的企业,按规定应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特准退税业务发生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迸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退税处)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
  (二)退税处对企业申报登记的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附件一),连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交出口企业。
  (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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