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1997]2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5-21
实施时间: 1997-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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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含专项收费,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属国家所有,收费实行“财政统一票据、执收单位开票、收费局集中收款、资金统一分配、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资金的集中收缴管理工作。
  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职责是:
  (一)核发收款票据;
  (二)集中收缴收费资金;
  (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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