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文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5-20
实施时间: 1997-7-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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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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