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11]1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已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