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1]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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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部分基层局反映执行中存在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公告》所称业务后,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
  (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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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doc    
2.《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