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